全球热议:土地增值税—概述、征税范围

日期:2022-02-07 16:32:10  来源:哔哩哔哩

1. 土地增值税

1.1. 概述

1.1.1.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

1.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。2.征税面比较广。3.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。(1)扣除法:一般情况下,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,即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(增值额)作为计税依据。(2)评估法: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,以及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,如隐瞒、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,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,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,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,计征土地增值税。4.实行超率累进税率。5.实行按次征收,其纳税时间、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。

1.2. 纳税义务人

1.2.1.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。

1.3. 征税范围

1.3.1.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。

1.3.2.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

1.3.2.1.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:(1)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;(2)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;(3)存量房地产买卖。【解释1】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,还包括了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易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、存量房地产的交易。【解释2】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“国有”“转让”“有偿”三个关键特征。①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,才征土地增值税。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尚未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。②只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产权转让,才征土地增值税。这里要注意两个层次的理解:第一,注意转让与出让的差异: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土地增值税,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;这里的“土地使用权出让”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,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。“土地使用权转让”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。第二,未转让土地使用权、房产产权(如房地产出租)不征土地增值税。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,对以继承、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,则不予征税。具体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:a.房产所有人、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、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。b.房产所有人、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、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、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的行为。其中,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、希望工程基金会、宋庆龄基金会、减灾委员会、中国红十字会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、全国老年基金会、老区促进会,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。

1.3.2.2. 【归纳】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、契税征税范围的对比


【资料图】

1.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

不是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契税征税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(免税)

2.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

是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契税征税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(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、家庭财产分割免税)

3. 房屋买卖(含以房产抵债、投资、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买卖行为)

是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契税征税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

4. 房屋赠与(含获奖、继承方式)

土地增值税:赠与直系亲属、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、继承不是,上述以外均是契税:法定继承、夫妻间加名变名免税;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、非营利性机构受赠用于规定用途免税;除此之外均纳税增值税: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是;赠与直系亲属、承担直接抚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以及继承、受遗赠免税;上述以外均纳税

5. 房屋交换

是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(个人交换居住用房,经核实可免税)是契税征税范围(等价互换计税依据为0)是增值税征税范围

1.3.3.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

1.3.3.1.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

(1)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(2)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(3)存量房地产的买卖(4)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(发生权属转让)(5)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(有实物形态收入)(6)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(7)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、公司制改造、合并、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

1.3.3.2. 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

(1)房地产继承(无收入)(2)房地产赠与(有直系亲属、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、公益性等范围限制)(无收入)(3)房地产出租(权属未变)(4)抵押期内的房地产(权属未变)(5)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(权属未变)(6)房地产评估增值(权属未变)(7)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、公司制改造、合并、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

1.3.3.3.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

(1)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(2)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(3)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、收回的房地产(4)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(含20%)的(5)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、公租房房源,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(6)个人销售住房

标签: